2024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常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判决(摘录)如下:
五、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2023年4月13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到案;2023年4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常某某。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2024年12月30日,五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在此,再次强调,未经信義集团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玻璃产品上使用与信義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